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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費在線咨詢基本案情
吳氏夫妻共育有三個女兒,時光任冉,歲月如梭,三個女兒漸漸長大成人。大女兒為國企中層干部,二女兒美國留學后留任某州政府工作,三女兒為中學老師。
2000年,吳某所在單位出售房屋,二女兒從美國匯來4000美元,為父母支付了購房款。隨后,三個女兒陸續(xù)結婚成家,大女兒婚后從父母家中搬出,二女兒遠在美國工作、生活,三女兒婚前一直與父母同住,婚后除去隨丈夫外派國外工作的8年,回國后隨丈夫一同與父母居住。
2012年1月23日吳某去世,吳某生前自書《遺囑》1份,對家中財產(chǎn)和后事進行了安排。2022年9月,大女兒與二女兒將三女兒列為被告,向海淀區(qū)人民政府提起訴訟,主張:
1、將原、被告三人共同繼承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區(qū)的房屋過戶到原告大女兒原名出售,所得售房款按大女兒20%、二女兒60%、三女兒20%比例分割;
2、被告三女兒應向原告大女兒、二女兒支付自2022年6月起至三女兒搬出該房屋期間的房屋占用費(每月房屋占用費按9600元計算);
3、原告大女兒之子和二女兒之子,各自獲得遺贈125000元;
4、房產(chǎn)在被告三女兒實際居住期間產(chǎn)生的物業(yè)費、取暖費等其他費用由三女兒承擔,并應當在該房產(chǎn)過戶到大女兒名下前付清;
5、三女兒應當在該房產(chǎn)過戶到大女兒名下前,將戶品遷出該房產(chǎn)并且搬出該房產(chǎn),如有違約,則三女兒需付給大女兒、二女兒(每日按售房款總額的萬分之五計算)違約金。
6、本案的訴訟費依法分擔。
三女兒于2023年7月收到法院傳票,方知二個姐姐告起訴了自己,她和丈夫輾轉多家律所,最后選擇委托安嘉律師事務所律師參加應訴。
委托人
訴求
第一、兩個原告的房產(chǎn)比例訴求不合理,自己多年一直陪伴、精心照顧父母,二姐除了父母購房時有出資,幾乎沒有管過父母,4000美元買不來父母這個房子,自己能否主張多分份額?
第二、自己與丈夫在房屋內(nèi)居住多年,二姐偶爾從美國回國看望父母,大姐帶孩子回父母家,都在此房屋中居住,她們是不是也要交房屋占有使用費?
第三、父親自書《遺囑》后,兩個外孫并沒有動父親留下的錢款,而是將父親留下的錢款轉入母親的帳戶中,與母親的退休工資混在一起,供母親看病和日常生活、花銷使用。事隔11年之久,他們還可以要求繼承父親的錢款嗎?
第四、自己能否不將戶口從父母房屋內(nèi)遷出?
案件梳理
按受委托后,北京安嘉律師事務所指派安嘉律師第一時間約見了三女兒及其丈夫,詳細了解了案情后,鮮律師按照安嘉律師事務所辦案要求,對案件事實進行了詳細梳理,同時對本案核心要點進行了分析。
經(jīng)過詳細溝通,本案的核心要點在于:
(1)吳父雖留有自書《遺囑》,但該文書中并未對三姐妹繼承房產(chǎn)份額進行明確約定,僅有文字表述:“家中住房是上世紀九十年代購置的,32000多元,當時家里經(jīng)濟困難,二女兒資助4000美元,折合人民幣正好對付,2004年大裝修時,二女兒又資助2000美元,大女兒、二女兒也出錢出力,將來房屋問題如何處理,你們姐妹三人好好商量,根據(jù)實際情況,友愛團結,協(xié)商分配”。
(2)母親沒有留下《遺囑》。
(3)二姐因自己對父母房屋出資而主張自己享有60%的份額,缺乏法律依據(jù)和事實依據(jù)。
(4)兩個外孫知悉吳某某自書《遺囑》內(nèi)容:“我工資折上目前有數(shù)萬元存款,家中當有數(shù)千元現(xiàn)金,等喪事辦完結束后,把所有剩余加在一起,我決定:“把這筆錢分成兩部分,一部分贈大女兒之子和二女兒之子,做獎學金,萬數(shù)以上,兄弟各半,數(shù)量不多,留作紀念,千數(shù)以下,留作家用?!辈⑽醋鋈魏伪硎疽参磮?zhí)行吳父《遺囑》內(nèi)容,應視為放棄繼承權。(5)三女兒從未與大女兒、二女兒就戶口遷出達成任何協(xié)議,違約金無從談起。
訴訟策略
本案爭議焦點:二姐4000元美金的購房出資款,是否具備多分父母遺產(chǎn)的優(yōu)勢?三女兒和丈夫對父母多年來的悉心照顧及陪伴,是否優(yōu)于二姐的付出?兩個外孫事隔11年之久,主張外祖父的遺產(chǎn)份額,是否有效?
為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,律師明確了應訴對策:
第一步:本案訴爭房屋系三姐妹父母的共同財產(chǎn),吳父的只能處理自己相應份額的部分。而吳父的自書遺囑,并未對三姐妹各自的繼承份額比例進行明確的約定。因此,視為沒有約定,沒有約定,則應依照法定繼承走。
第二步:要求委托人提供充分證據(jù),證明自己精心照顧、陪伴父母的事實。(為母親網(wǎng)購日用品、護理用品記錄、為母親聯(lián)系醫(yī)院、支付醫(yī)療費的票據(jù)、為母親聯(lián)系養(yǎng)老院現(xiàn)養(yǎng)老院院長的溝通記錄等等)
第三步:向法庭解讀三姐妹父親自書《遺囑》內(nèi)涵,說明本案不屬于真正的遺囑繼承糾紛,而是法定繼承糾紛,各繼承人理應平均分配。
第四步:向法官陳述二外孫實際行為應視為放棄繼承權。
第五步:大女兒、二女兒不是房屋所有權人,無權要求三女兒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、無權要求三女兒搬離房屋。
案件結果
在扎實充分的證據(jù)面前,經(jīng)過律師的努力,法官認可了安嘉律師的觀點,判決如下:1、吳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(qū)房屋由三姐妹按份共有,每人各占三分之一所有權份額;2、母親名下本金及利息歸大女兒所有,大女兒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(nèi)給付二女兒、三女兒各71062.58元;3、駁回大女兒、二女兒的其他訟訟請求。
案子結束后,當事人吳女士為安嘉律師事務所送來了一面錦旗,是對安嘉律師的專業(yè)素養(yǎng)以及敬業(yè)精神的贊揚,更是對鮮鵬律師全力維護自己利益做出的努力的由衷感謝!